| 婴幼儿奶粉实行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2日 消息来源:南京日报 阅读 330 〖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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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酒网-婴幼儿奶粉实行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务院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加强了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生鲜乳超2小时未冷藏不得销售
条例规定,养殖奶畜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不得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奶畜产的生鲜乳;奶畜应当接受强制免疫,符合健康标准;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生鲜乳收购建立市场准入制
生鲜乳收购是奶农和乳制品生产者的中间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建立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
添危害物罚款15—30倍
条例规定,对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销售过期、变质或不合格乳品,给予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照。
婴幼儿奶粉实行召回退市特别制度
条例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条例还要求,对婴幼儿奶粉实行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拒不召回的吊销其许可证照。
构成犯罪将究刑责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官员不履行职责要受处分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对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以及开除等处分。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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