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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再添力度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09日 消息来源:燕赵都市报 阅读 339  
糖酒网-《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再添力度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些消费者产生了诸如有了“十倍赔偿”,按《消法》“退一赔一”索赔不就吃亏了;食品经营者的“明知”怎么来确定等一些疑问。对此,相关法律界人士及消费维权人士分析了依照《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之别。

  《食品安全法》为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再添力度

  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打破了以往立法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羞涩面纱,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十倍赔偿额度,以及其他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这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障。

  《食品安全法》第97条明确规定,在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而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保障,使公民的民事赔偿优先得到满足。

  《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对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食品造假行为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有三点是需要明确的。即:1、“十倍赔偿”只适用于食品。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消费者才有可能获得“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2、“一赔十”,只能是消费者购买问题食品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但是在“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金中,不计入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其他损失赔偿;3、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索赔,向生产者索赔时,只要是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就应该赔偿;向销售者索赔时,食品经营者只有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与《消法》索赔的前提不同

  首先,“一赔十”是针对食品而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赔偿,只能依据《消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其次,“一赔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这里的生产者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二是只有食品销售者即经销商,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外,《食品安全法》“一赔十”的规定,并非是对《消法》“退一赔一”规则的简单延续或提高,二者在适用条件、赔偿范围等方面有重大区别。按《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额度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提到“欺诈”字眼,且消费者有权要求在正常赔偿损失之外,另行主张金额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法比消法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这就意味着无论消费者是否已知晓存在欺诈情形购买了伪劣食品,经营者均应承担“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不必以“须受欺诈”作为索赔前提。

  销售商“明知”行为的表现形式

  由于《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销售商的“明知”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也还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一般法律界人士根据现有的相关规章以及参照以往的其他案例实践给出的解释是:

  “明知”一般系指知道(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表现方式有十种。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2、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4、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8、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9、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10、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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